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彥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清彥犯侮辱公務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之「我操你娘的老機掰」,應更正為「我操你媽的老機掰」、同欄倒數第2行之「我幹你娘啦!你什麼咖洨啦!」,應更正為「我幹你娘老機掰啦!你什麼咖洨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之「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2份」,應更正為「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3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清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於聲請書所指均以視訊連線時,於111年8月22日10時許在綠島監獄內接續辱罵檢察事務官「幹你娘老雞掰」、「你是白癡」、「我操你媽的老雞掰」等語;111年6月16日亦在綠島監獄內接續辱罵法官「我幹你娘啦!我雞掰啦!」、「我幹你娘雞掰戴奶罩阿!」等語;111年7月26日復於綠島監獄內接續辱罵法官「幹你娘雞掰戴奶罩啦!」、「我幹你娘老機掰啦!你什麼咖洨啦!」、「我幹你娘老雞掰啦!」等語,時間緊接、地點與手段相同,均係基於對公務員侮辱之目的,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或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在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發覺前,均主動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自首及告發自己所為且未逃避接受裁判乙情,有告事自首兼保全證據狀、刑事告發狀及保全狀、刑事告發狀各1份存卷可參,符合自首要件,使該等犯行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所犯3罪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妨害公務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仍未反躬自省、改過自新,足見其素行不佳,亦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係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竟恣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損及公務員執法尊嚴,藐視公權力,對公務員之人格亦有所貶抑,殊無可取;兼衡其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戶籍資料記載之智識程度、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本案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罪之犯罪時間密接,目的均在於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等情事,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6113號被告謝清彥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清彥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下稱綠島監獄)之受刑人,竟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具狀向本署自首兼告發,經本署分以111年度他字第6112號案件偵辦,嗣檢察官為偵辦該案,而指揮檢察事務官訂於111年8月22日10時許,傳喚謝清彥就自首部分進行遠距視訊詢問。詎謝清彥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111年8月22日10時許,在綠島監獄內與本署第二辦公室第11詢問室連線遠距視訊時,於本署承辦檢察事務官依法執行職務訊問時,當庭咆哮「幹你娘老雞掰」、「你是白癡」、「我操你娘的老雞掰」等語侮辱檢察事務官,並在受訊問人簽名欄位書寫「我幹你娘操G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檢察事務官。(二)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審理110年度上國更一字第4號案件而於111年6月16日,在綠島監獄內與高院連線遠距視訊,於承辦法官依法執行職務訊問時,當庭對法官咆哮「我幹你娘啦!我雞掰啦!」、「我幹你娘雞掰戴奶罩阿!」;又於同案件之111年7月26日開庭以同方式連線視訊,於承辦法官依法執行職務訊問時,當庭對法官咆哮「幹你娘雞掰戴奶罩啦!」、「我幹你娘啦!你什麼咖洨啦!」、「我幹你娘老雞掰啦!」多次,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官。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謝清彥自首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被告謝清彥之刑事告發保全狀、本署111年8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2份、檢察事務官及高院開庭光碟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謝清彥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同日在同一處所,先後所為之上開侮辱言語、文字,時間緊接、地點相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3次侮辱公務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檢察官黃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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