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3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世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十二所示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十二所示部分所漏植,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