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三六,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