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告 謝友鄴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狀雖記載玉山商業銀行為原告,惟此部分應係誤植,原告訴之聲明既為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752號事件之執行程序,其真意應係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75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兩造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752號事件卷宗查明,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應為90,6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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