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河狸創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431萬4,6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