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2號原告 蕭人綜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民國106年3月30日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決表示不服,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宜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