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富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