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育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沈育萱之真正住
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外及其住
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
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