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阮德順 (NGUYENDUCTHUAN)
被   告 承泰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
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陸佰壹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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