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本院鳳山辦公室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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