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亥○○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 律師被告巳○○住高雄
丑○○住高雄壬○○住高雄午○○○住高卯○○住高雄丙○○原住高
現應寅○○住高雄癸○○住高雄天○○住高雄甲○○住高雄己○○住高雄丁○○住高雄申○住高雄庚○○住高雄乙○○原住高
現應酉○○住高雄辛○○住高雄戊○○住高雄子○○住高雄辰○○住高雄未○○住高雄戌○○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被告「丙○○、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郭貞秀~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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