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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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黃碧珠
岳阿彩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益宏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兼
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告陳麗卿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訴訟代理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