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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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益宏

被告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林茂唐

被告陳麗卿

吳洋銘

被告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順

訴訟代理人 許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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