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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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20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文信

選任辯護人黃淳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359號、112年度偵字第22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違反保護令、毀損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3日10時許,見告訴人乙○○前往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旗津辦公室」辦事,並將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所外,隨即上前將快乾膠擠入上開機車之鑰匙孔,致上開機車毀損,而不堪用,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精神上、財產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刑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毀損之犯意,於112年1月13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前,持強力膠注入告訴人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車主為告訴人已故配偶 呂吉 )車頭鑰匙孔,致該機車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並以此行為對告訴人實施經濟上之不法侵害等事實(下稱前案),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7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199號判處拘役20日,且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3年3月18日確定等情,有前案起訴書、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經核被告首揭被訴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首揭被訴事實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至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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