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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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張仁鴻

田米雲

張先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田米雲、張仁鴻、張先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張仁鴻、張先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仁鴻邀同債務人張先進、田米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9,963、56,52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仁鴻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先進、田米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963元

田米雲、張仁鴻、張先進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6,522元

張仁鴻、張先進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963元

田米雲、張仁鴻、張先進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6,522元

張仁鴻、張先進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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