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午○○
宙○共同選任辯護人曹宗彝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郭至卓 律師被告戌○○選任辯護人 陳清進 律師
蔣彥威 律師被告酉○○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706號、第13742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五、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伍年。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編號二十二、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午○○、 曾憲祥 (綽號「 阿土 」、「土哥」)、 張世宗 、 李世平 (以上3人均在逃,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貫」、「阿校」等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基於反覆、延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與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案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反覆、延續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戊○○共組電話恐嚇集團,自民國96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其犯罪方式如下:
(一)曾憲祥先自不詳管道取得人頭帳戶後,將該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透過貨運之方式寄至「空軍一號」客運承德站或三重站,並撥打在台灣地區之午○○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知其前往收取,午○○取得該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隨即持至臺北縣三重市附近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櫃員機測試是否可以使用,再將測試結果以簡訊或電話方式回報予曾憲祥,由曾憲祥將堪用之人頭帳戶編號使用。
另戊○○、曾憲祥、張世宗、李世平、「小貫」、「阿校」等人則在大陸地區珠海地區撥打電話,對許 水昌 (起訴書誤載為未○○)等人以附表一編號1至16、編號
18至21所示犯罪手法恫稱:「我們現在在跑路,需要一筆跑路費,如果不付錢的話,會對公司或是家人不利」等言語,使 許水昌 等被害人心生畏懼,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16、編號18至21所示之匯款時間,將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伊所示各受款之人頭帳戶內,曾憲祥等人恐嚇得手後,即在電話或簡訊中,以「7號5」(表示被害民眾已匯款新台幣(下同)5萬元進入編號七號之人頭帳戶內)、「6號15」(表示被害民眾已匯款15萬元進入編號六號之人頭帳戶內)等類似密語通知午○○,再由午○○自行或指示與之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案件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反覆、延續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宙○,將被害民眾匯入之款項提出並分別轉匯至曾憲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輾轉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往大陸地區,午○○可獲得其所提領金額之10%作為報酬,戊○○則可獲得被害人所匯款項20%作為報酬。嗣於96年6月6日上午7時30分許,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5樓午○○之住所,為警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及編號
5至23所示之物。
(二)午○○因於96年5月13日欲前往大陸地區與曾憲祥等人見面,其等為維持上開提款、匯款之工作不至間斷,由午○○交付4本人頭帳戶之存摺及密碼均設定為「123456」之提款卡予就附表一編號11、12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反覆、延續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戌○○及酉○○,託請戌○○及酉○○於午○○出國期間代為提領並轉匯附表一編號11、12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並約定以簡訊傳送相關提領金額事宜至戌○○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酉○○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戌○○即於96年5月14日、5月18日分別領取附表一編號
11、12之被害人丑○○等人匯入之款項,共計12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49,000元);酉○○則於同年5月14日、18日分別領取附表一編號11、12之被害人丑○○等人匯入之款項,共計119,000元,戌○○因而獲得6,750元,酉○○因而獲得5,000元之報酬。嗣於96年
6月6日上午7時30分許,經警於臺北縣福隆路30號3樓之1戊○○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另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3樓309室酉○○住所,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二、曾憲祥、午○○、戊○○、張世宗、李世平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貫」、「阿校」等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由曾憲祥自不詳管道取得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 許峻傑 帳戶後,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透過貨運之方式寄至「空軍一號」客運承德站或三重站,由在臺灣地區之午○○前往收取,午○○取得該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隨即持至臺北縣三重市附近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櫃員機測試是否可以使用,再將測試結果回報予曾憲祥。另由戊○○、曾憲祥、張世宗、李世平、「小貫」、「阿校」等人自大陸地區撥打電話予己○○,佯稱係其友人「 國輝仔 」,因欲與他人合資前往大陸從事怪手生意,欲商借10萬元,致己○○陷於錯誤,於96年5月29日匯款10萬元至上開許峻傑帳戶內,曾憲祥等人詐欺得手後即通知午○○,由其於台北縣三重市境內不詳之自動匯款機,將己○○所匯入之款項提出並轉匯至曾憲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輾轉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往大陸地區。嗣因己○○察覺被騙,經報警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被害人許水昌、甲○○、乙○○、寅○○、天○○、申○○、庚○○、丁○○、亥○○、癸○○、丑○○、丙○○、巳○○、辛○○、卯○○、子○○、己○○、辰○○、地○○、宇○○、壬○○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午○○、宙○、戊○○、戌○○、酉○○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水昌、甲○○、乙○○、寅○○、天○○、申○○、庚○○、丁○○、亥○○、癸○○、丑○○、丙○○、巳○○、辛○○、卯○○、子○○、辰○○、地○○、宇○○、壬○○於警詢中證述之遭恐嚇取財情節、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中證述之遭詐欺取財情節相符,且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2份、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4紙、臺中商業銀行匯款單4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單、郵政國內匯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冬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款單、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各1紙、 陳玫宏 於三信商業銀行市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許建發 於淡水一信三芝分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2張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現金219,500元等物扣案可證,被告午○○、宙○、戊○○、戌○○、酉○○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午○○等5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7部份)、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除編號17以外部分);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7號部份)、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至16、編號18部分);被告宙○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至10部份)、酉○○、戌○○均係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1、12部份)。被告午○○與曾憲祥、張世宗、李世平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貫」、「阿校」成年男子之間,就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7所示以外之恐嚇取財犯行,及與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及與被告戊○○就附表編號1至16、編號18之恐嚇取財犯行與編號17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及與被告戌○○、酉○○就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午○○、宙○、戊○○、戌○○、酉○○4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均相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又被告午○○、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公訴人雖認被告宙○亦涉犯附表編號11至21之犯行,另被告戊○○亦涉犯附表一編號19至21之犯行,惟宙○業於96年5月13日出境,有宙○護照影本1份在卷可查,故就96年5月13日以後之附表一編號11至21號犯行部分,應未再與犯罪集團成員聯繫,而切斷此部份之犯意聯絡,另被告戊○○於96年6月1日已自大陸地區返回台灣地區,有法務部入出境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33頁),故就該日以後之附表編號19至21之犯行,應未與其他集團成員聯繫,已切斷此部份之犯意聯絡,故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分別更正縮減被告宙○就附表一編號11至21所示犯行及被告戊○○就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犯行,本院自應依其縮減後之範圍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午○○、宙○、戊○○並無犯罪紀錄、被告戌○○有過失致死、恐嚇取財等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在卷可稽,被告5人均正值青壯之年,竟不循正途賺取所需,而以上開不法方式牟利,又其等犯罪之動機、各自之犯罪所得及參與之時間長短、被害人之人數眾多,且被害人蒙受詐騙或恐嚇之受害款項非微,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使被害人產生對社會的不信任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行為均值非難、及其等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午○○求處有期徒刑3年尚屬適宜,對被告戊○○、宙○求處有期徒刑3年、對被告戌○○、酉○○求處有期徒刑1年則尚嫌過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戌○○、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午○○、戊○○所犯上開2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為被告午○○之配偶,因一時失慮聽從被告午○○之指示而參予本案部分犯行,實際取得報酬之人為被告午○○,被告宙○則並無所得,且其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或係被告午○○、戌○○、酉○○所有或為共犯 徐欣如 等人所有,且編號1至2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午○○犯恐嚇取財所用之物,編號1、2、22、23係供被告午○○、戊○○犯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戌○○、酉○○犯本件恐嚇取財罪所用之物,編號1至14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戊○○犯本件恐嚇取財罪所用之物,編號1、2、5、8、9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宙○犯本件恐嚇取財罪所用之物,分據被告午○○、戌○○、酉○○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本院卷二第54頁),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219,
500元,係被告午○○所領得之被害人匯款款項,非被告5人或共犯所有,亦據被告午○○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本院卷一第118頁),自應分別發還予被害人,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另附表三所示之物,並非被告午○○等5人或其共犯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害人│犯罪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受款戶名│受款帳戶│領款人││號│││││││││││││││││├─┼───┼────────┼────┼────┼────┼──────┼───┤│1│許水昌│於96年4月27日上│96年4月│40,000│ 盧永成 │台北富邦南京│午○○││││午10時許,撥打電│27日│││東路分行,帳│││││話向許水昌恫稱:││││號702168號│││││因涉案逃亡中,需│││││││││要跑路費20萬元,│││││││││若不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許│││││││││水昌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2│甲○○│於96年4月30日中│96年4月│150,000│ 盧簡素梅 │台北富邦興隆│午○○││││午,撥打電話向王│30日│││分行,帳號43│││││ 仁來 恫稱:伊是「││││4796號│││││神經」,現在在跑│││││││││路,需要15萬元,│││││││││若不願支付,會到│││││││││公司並且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 王仁 │││││││││來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3│乙○○│於96年4月30日上│96年4月│100,000│盧簡素梅│華南商業銀行│午○○││││午10時25分許,撥│30日│││仁愛分行,帳│││││打電話向乙○○自││││號111200號│││││稱「林口 阿進 」,│││││││││因有事情發生事情│││││││││要籌錢跑路,需要│││││││││8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對公司不利│││││││││等語,使乙○○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4│寅○○│於96年5月9日下午│96年5月│150,000│ 羅志雄 │豐原郵局,帳│午○○││││2時許,撥打電話│11日│││號00000000│││││向寅○○恫稱:因││││號│││││為跑路需要5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寅○○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5│天○○│於96年5月10日上│96年5月│60,000│陳玫宏│三信商業銀行│午○○││││午11時許,撥打電│10日│││市前分行,帳│││││話向天○○恫稱:││││號253008號│││││因為跑路需要1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後果要自己負責等│││││││││語,使天○○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6│申○○│於96年5月9日下午│96年5月9│150,000│盧永成│中國信託南京│午○○││││1時50分許,撥打│日│││東路分行,帳│││││電話向申○○恫稱││││號200533號│││││:伊是跑路的黑道│││││││││兄弟,需要跑路費│││││││││300萬元,若不支│││││││││付將對其公司及家│││││││││人不利等語,使黃│││││││││文牽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7│庚○○│於96年5月10日上│96年5月│100,000│盧永成│台北富邦南京│午○○││││午10時50分許,撥│10日│││東路分行,帳│││││打電話向庚○○恫││││號702168號│││││稱:因為跑路需要│││││││││經費2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林│││││││││ 弘基 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8│丁○○│於96年5月10日中│96年5月│100,000│ 王進茂 │彰化商 銀路竹 │午○○││││午,撥打電話向呂│10日│││分行,帳號│││││ 嵩澤 恫稱:伊是黑││││00000000000│││││社會的人,現在在││││0號│││││跑路需要跑路費,│││││││││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丁○○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9│亥○○│於96年5月11日上│96年5月│100,000│許建發│合作金庫淡水│午○○││││午10時許,撥打電│11日│││分行,帳號90│││││話向亥○○恫稱:││││739100號│││││因現在在跑路,需│││││││││要10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廖│││││││││明雄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以 邱秀玲 之名│││││││││義匯款。││││││├─┼───┼────────┼────┼────┼────┼──────┼───┤││癸○○│於96年5月11日上│96年5月│150,000│王進茂│彰化商銀路竹│午○○││10││午11時許,撥打電│11日│││分行,帳號│││││話向癸○○恫稱:││││000000000000│││││伊是外面兄弟,因││││號│││││為跑路需要經費│││││││││100萬元,若不願│││││││││支付,小弟會在公│││││││││司外面等等語,使│││││││││癸○○心生畏懼而│││││││││依指示以 林順良 之│││││││││名義匯款。││││││├─┼───┼────────┼────┼────┼────┼──────┼───┤││丑○○│於96年5月14日上│96年5月│200,000│陳玫宏│三信商業銀行│戌○○││11││午11時許,撥打電│14日│││市前分行,帳│酉○○││││話向丑○○恫稱:││││號253008號│││││因涉案逃亡中,需│││││││││要100萬元作為跑│││││││││路費,若不願支付│││││││││,將對其不利等語│││││││││,使丑○○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丙○○│於96年5月18日,│96年5月│50,000│ 薛秀珠 │八里鄉農會,│戌○○││12││撥打電話向丙○○│18日│││帳號00000000│││││恫稱:因跑路急需││││00號│││││費用,若不依指示│││││││││賄款,將對公司不│││││││││利等語,使丙○○│││││││││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巳○○│於96年5月21日上│96年5月│50,000│薛秀珠│淡水一信三芝│午○○││13││午9時許,撥打電│21日│││分社,帳號│││││話向巳○○自稱羅││││000000000000│││││東車站前的「 阿龍 ││││1號│││││」,因為現在在跑│││││││││路,尚缺45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到其家裡去拿錢等│││││││││語,使巳○○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辛○○│於96年5月21日上│96年5月│100,000│許建發│淡水一信三芝│午○○││14││午10時許,撥打電│21日│││分社,帳號│││││話向辛○○恫稱:││││000000000000│││││因涉案逃亡中,需││││0號│││││要50萬元作為跑路│││││││││費,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辛○○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卯○○│於96年5月22日上│96年5月│200,000│許峻傑│合作金庫烏日│午○○││15││午11時30分許,撥│22日│││分行,帳號11│││││打電話向卯○○恫││││248573號│││││稱:因涉案逃亡中│││││││││,需要80萬元作為│││││││││跑路費等語,使林│││││││││顯松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子○○│於96年5月24日上│96年5月│100,000│許峻傑│合作金庫烏日│午○○││16││午9時許,撥打電│24日│││分行,帳號│││││話予子○○恫稱:││││000000000000│││││因為跑路需要一些││││3號│││││錢,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子○○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己○○│於96年5月29日上│96年5月│100,000│許峻傑│台灣企銀烏日│午○○││17││午11時許,撥打電│29日│││分行,帳號48│││││話向己○○自稱「││││6196號│││││國輝仔」,並謊稱│││││││││欲與友人前往大陸│││││││││從事怪手生意,而│││││││││商借10萬元,使李│││││││││ 嘉芳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辰○○│於96年6月1日上午│96年6月1│280,000│ 詹益霖 │合作金庫 竹東 │午○○││18││11時許,撥打電話│日│││分行,帳號06│││││向辰○○自稱為「││││008076號│││││ 林水賓 」,因其老│││││││││大遭通緝要跑路,│││││││││尚缺200萬元,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辰○○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地○○│於96年6月1日上午│96年6月1│150,000│徐欣如│頭份田寮郵局│午○○││19││12時許,撥打電話│日│││,帳號029132│││││向地○○恫稱:因││││093555號│││││涉案要潛逃到大陸││││││││││││││││││││││││││││││││││││,尚需要70、80萬├────┼────┼────┼──────┤││││元,若不願支付,│96年6月5│100,000│ 陳金興 │瑞芳郵局,帳│││││將到公司放火或擄│日│││號00000000│││││人等語,使地○○││││號│││││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20│宇○○│於96年6月5日(│96年6月5│70,000│詹益霖│合作金庫竹東│午○○││││起訴書誤載為96年│日│││分行,帳號06│││││5月6日)上午11││││008076號│││││時許,撥打電話向│││││││││宇○○恫稱:伊是│││││││││兄弟在跑路,需要│││││││││100萬元作為跑路│││││││││費,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21│壬○○│於96年6月5日上午│96年6月5│400,000│ 張中興 │樹林大同郵局│午○○││││11時許,撥打電話│日│││,帳號031190│││││向壬○○恫稱:因││││176482號│││││涉案逃亡中,需要│││││││││50萬元作為跑路費│││││││││,若不願支付,將│││││││││對其家人不利等語│││││││││,使壬○○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附表二:
┌─┬───────────┬──────────┬───┬───────┐││扣案物│備註│數量│所有人│├─┼───────────┼──────────┼───┼───────┤│1│NOKIA行動電話│序號:│1支│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序號:│1支│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1支│戌○○│││話(含SIM卡1張)1支││││├─┼───────────┼──────────┼───┼───────┤│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1支│酉○○│││話(含SIM卡1張)1支││││││││││├─┼───────────┼──────────┼───┼───────┤│5│三信商業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1本│陳玫宏│││(含金融卡)│戶名:陳玫宏│││││││││├─┼───────────┼──────────┼───┼───────┤│6│台北縣八里鄉農會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薛秀珠│││(含金融卡)│戶名:薛秀珠│││├─┼───────────┼──────────┼───┼───────┤│7│合作金庫活期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許峻傑│││(含金融卡)│戶名:許峻傑│││├─┼───────────┼──────────┼───┼───────┤│8│合作金庫活期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許建發│││(含金融卡)│戶名:許建發│││├─┼───────────┼──────────┼───┼───────┤│9│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王進茂│││(含金融卡)│戶名:王進茂│││├─┼───────────┼──────────┼───┼───────┤│10│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薛秀珠│││(含金融卡)│戶名:薛秀珠│││├─┼───────────┼──────────┼───┼───────┤│11│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許建發│││(含金融卡)│戶名:許建發│││├─┼───────────┼──────────┼───┼───────┤│12│合作金庫活期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000│1本│詹益霖│││(含金融卡)│戶名:詹益霖│││├─┼───────────┼──────────┼───┼───────┤│13│許峻傑印章││2枚│許峻傑│├─┼───────────┼──────────┼───┼───────┤│14│許峻傑合作金庫帳戶金融││1張│許峻傑│││卡密碼通知書││││├─┼───────────┼──────────┼───┼───────┤│15│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1本│徐欣如│││(含金融卡)│戶名:徐欣如│││├─┼───────────┼──────────┼───┼───────┤│16│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1本│陳金興│││(含金融卡)│戶名:陳金興│││├─┼───────────┼──────────┼───┼───────┤│17│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1本│張中興│├─┼───────────┼──────────┼───┼───────┤│18│張中興印章││1枚│張中興│├─┼───────────┼──────────┼───┼───────┤│19│張中興身分證影本││1張│張中興│├─┼───────────┼──────────┼───┼───────┤│20│健保卡影本│張中興│1張│張中興│├─┼───────────┼──────────┼───┼───────┤│22│臺灣企銀存簿│帳號:00000000000│1本│許峻傑│││(含金融卡)│戶名:許峻傑│││││││││││││││├─┼───────────┼──────────┼───┼───────┤│23│許峻傑臺灣企銀帳戶金融││1張│許峻傑│││卡密碼通知書││││└─┴───────────┴──────────┴───┴───────┘附表三:
┌─┬───────────┬──────────┬───┬───────┐││扣案物│備註│數量│所有人│├─┼───────────┼──────────┼───┼───────┤│1│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陳文榮 │││(含金融卡)│戶名:陳文榮│││├─┼───────────┼──────────┼───┼───────┤│2│瑞芳區農會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柳秀文 │││(含金融卡)│戶名:柳秀文│││├─┼───────────┼──────────┼───┼───────┤│3│瑞芳區農會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林隆國 │││(含金融卡)│戶名:林隆國│││├─┼───────────┼──────────┼───┼───────┤│4│基隆二信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1本│林隆國│││(含金融卡)│戶名:林隆國│││├─┼───────────┼──────────┼───┼───────┤│5│印章│柳秀文、林隆國各1枚│5枚│柳秀文、林隆國│├─┼───────────┼──────────┼───┼───────┤│6│林隆國身分證影本││1張│林隆國│││││││├─┼───────────┼──────────┼───┼───────┤│7│提款明細││19張│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