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