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7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