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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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張竹載
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