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歐榕儀 被告大地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烱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義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管理委員會提供管理費計算公式及計費標準、會議紀錄等,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義務,依前揭說明,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倘原告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