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9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載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載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9行補充酒測時間為「同日16時36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載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1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次復犯相同犯行,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後,仍未能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經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反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輕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未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所為實非可取;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441號被告陳載存男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載存前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04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8年9月8日16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崗山仔公園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6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08年
9月8日16時32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崗山北街與瑞福街口時,為警攔檢,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載存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之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檢察官楊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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