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府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