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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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德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德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德順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德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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