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8號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106年度附民字第50號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郭志昌
蔡郭麗珠 許書成 黃江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克偉 被告 戴華 鋌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