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何美枝 被告 蔡育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5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育儒被訴殺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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