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林啟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32元,及其中18,239元
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8,029元,及其中16,092元自94年8月19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據
原告所提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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