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竽附表:
一、聲請人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9年1月至6月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范真雄 、 蘇秀娥 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
四、聲請人及所扶養之親屬范真雄、蘇秀娥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之親屬范真雄、蘇秀娥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詳述何以「入不敷出」致積欠高額債務?
八、名下轎車行照影本、購入時間、購入價格及預估殘值。
九、生活雜費、大樓管理費、勞健保費之實際支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