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許文鳴 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起均吳鴻孝
黃信福 王經邦 張小芳 兼法定代理 王傳仁 人被告 王傳勛
王其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志清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應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分配八分之一,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分配二分之一,被告王傳仁、王傳勛、王其君各分配八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被告王傳仁、王傳勛、王其君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王傳勛、王其君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與如附表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除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為1/2外,其餘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均各為1/8。系爭房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且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特約,惟兩造對分割方案尚有異見,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又系爭房地無法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
4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合併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賣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則以:同意以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以賣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方式為之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當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兩造共有系爭房地,其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除銓
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為1/2外,其餘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均各為1/8,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105年度橋司調字第18號卷第29~35頁)。而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合併分割共有之系爭土地及建物,自無不合。
㈢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依上開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4年度司執字第37483號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提出系爭房屋照片等內容所載,可知系爭土地為系爭建物之基地,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構成一獨立之透天房屋,具有構造及交易上之一體性,建物不能離基地而獨立存在,故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應予合併分割。且系爭建物僅有一出入口,如採原物分配各共有人之方式,勢必破壞系爭建物之整體使用情形,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故採原物分配各有人之方式,顯非適當。故系爭房地不宜原物分割,而應以合併變價分割;況被告均同意原告所主張之合併變價分割方案,是採取合併變價分割方式,亦不違反當事人間之公平。從而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之合併變價分割方法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建物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房地以採合併變價,由各共有人分配其價金(即變價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2分之1、原告、王傳仁、王傳勛、王其君各
8分之1比例分配)之方式為分割,較為妥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未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鳥松區│仁美││252│建│172.12│全部│││││││││││├─┼───┼────┼───┼───┼──────┼─┼─────┼──────┤│2│高雄市│鳥松區│仁美││252-1│建│32.87│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建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高雄市鳥松區仁│1層樓│1層樓:109.55││全部││││美段252地號│加強磚│合計:109.55││││1│492│------------│造、鋼│││││││高雄市鳥松區民│鐵造│││││││族路1之1號│││││││││││││├─┼──┼───────┼───┼───────────┼─────┼────┤│2│未保│高雄市左營區新││1層樓:16.00││全部│││存登│庄段252、252││2層樓:109.05│││││記建│-1地號││3層樓:109.05│││││物│--------------││合計:234.1││││││同上門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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