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彼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彼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彼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節均詳如附表所示),且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易字第7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1、2、3至8、9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刑度加計之總和(即9月+7月+3年+10月=5年2月),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105年5月5│本院105年│105年11月│同左│105年12月6││││害防制│月│日上午10時│度審訴字第│10日││日││││條例││30分許(聲│1740號│││││││││請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4日)││││││├─┼───┼─────┼─────┼─────┼─────┼─────┼─────┤││2│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本院105年│105年12月│同左│106年2月2│││││月│6日17時23│度審易字第│30日││日││││││分許│2258號│││││├─┼───┼─────┼─────┼─────┼─────┼─────┼─────┼──────┤│3│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2│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編號3至8所示││││月│日中午12時│度易字第│日││日│之6罪,經本│││││許│792號││││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92號││4│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2│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判決定應執行││││月│日21時許│度易字第│日││日│刑有期徒刑3││││││792號││││年。│├─┼───┼─────┼─────┼─────┼─────┼─────┼─────┤││5│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3│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16時許│度易字第│日││日│││││││792號│││││├─┼───┼─────┼─────┼─────┼─────┼─────┼─────┤││6│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9月24│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日6時許│度易字第│日││日│││││││792號│││││├─┼───┼─────┼─────┼─────┼─────┼─────┼─────┤││7│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11日中午12│度易字第│日││日││││││時許│792號│││││├─┼───┼─────┼─────┼─────┼─────┼─────┼─────┤││8│竊盜│有期徒刑7│105年10月│本院105年│106年1月10│同左│106年2月7│││││月│13日中午12│度易字第│日││日││││││時許│792號│││││├─┼───┼─────┼─────┼─────┼─────┼─────┼─────┼──────┤│9│竊盜│有期徒刑10│105年5月30│本院106年│106年3月7│同左│106年4月5│││││月│日上午11時│度審易字第│日││日││││││許│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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