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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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對人最近親屬丙○○之同意書。
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其同意書、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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