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債務人 林明川 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7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債務人現是否另外有從事(漁市場交易等其他)工作?
3.提出10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4.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107年6月至109年3月間如何受領薪資?匯入何帳戶
?北投郵局多筆卡片存款7,000元及1萬元,其存入者為何人?另應提出合庫帳戶109年5月5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期間之存摺明細影本。
12.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債務人所陳(及漁保
常年會費、漁市場交易管理費)等款項非屬必要支出,請斟酌是否剔除後提出更正支出明細表(含細目支出)。
13.說明107年6月迄今之勞保投保單位?是否有重複投保勞保
及漁保?
14.債務人居住在新北市,參酌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為新臺幣(下同)1萬8,6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萬1,30
0元(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