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甲○○
乙○○
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建成 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被繼承人戊○○遺產總額5,543,920元,原告主張特留分總和為10分之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17,568元(計算式:5,543,920元×(1/10×4)=2,21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2,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9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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