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0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0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0416號債權人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FARIHIN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所提出之外文釋明文件(含對話紀錄)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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