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0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1008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債務人 吳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捌佰貳拾萬捌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