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尤琮玄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告賴 李月蕊
李雲常 尤文進 張憲志 張宸興
李雨濃 李翌維 陳勝利 陳聰民 陳志三 屏東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鍾國樑
黃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所為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47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如附表一「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之記載。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分割後之宗數為13筆」、「是系爭土地之分割宗數應可分割為13筆」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後之宗數為12筆」、「是系爭土地之分割宗數應可分割為12筆」。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編號C、編號K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依玲附表一:
原記載更正後之記載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地號、面積四一○五九點一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所示:㈠編號B面積一九二五點八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㈡編號D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宸興、張憲志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㈢編號E面積九四九七點二五平方公尺、編號E1面積一七三○點七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 賴李月蕊 取得。㈣編號F面積五一六○點三六平方公尺、編號F1面積二○五六點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㈤編號G面積一二六三點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雲常取得。㈥編號H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雨濃、李翌維取得並維持共有,被告李雨濃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一六七四三七、被告李翌維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二六一八八九。㈦編號I面積九三○六點八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中華民國(管理人:屏東縣政府)取得。㈧編號J面積六六一點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尤文進取得。㈨編號A面積七二九點六六平方公尺、編號C面積五八點五五平方公尺、編號K面積三一二點○一平方公尺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歸兩造維持共有。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地號、面積四一○五九點一五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如本裁定附圖及本裁定附表二所示:㈠編號B面積一九二五點八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㈡編號D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張宸興、張憲志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㈢編號E面積九四九七點二五平方公尺、編號E1面積一七三○點七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賴李月蕊取得。㈣編號F面積五一六○點三六平方公尺、編號F1面積二○五六點四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取得並維持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㈤編號G面積一二六三點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雲常取得。㈥編號H面積四一七八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雨濃、李翌維取得並維持共有,被告李雨濃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一六七四三七、被告李翌維應有部分四二九三二六分之二六一八八九。㈦編號I面積九三○六點八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中華民國(管理人:屏東縣政府)取得。㈧編號J面積六六一點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尤文進取得。㈨編號A面積一一○○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歸兩造維持共有。附表二: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換算面積分配位置分配位置總面積分配後應有部分分配後應有部分面積尤琮玄4130/856901978.92A1100.224130/8569053.03B1925.891/11925.89張宸興2240/428452146.63A1100.222240/4284557.52D4178.231/22089.11張憲志2240/428452146.64A1100.222240/4284557.52D4178.231/22089.12賴李月蕊12039/4284511537.19A1100.2212039/42845309.15E9497.251/19497.25E11730.791/11730.79陳勝利7738/1285352471.82A1100.227738/12853566.23F5160.361/31720.12F12056.411/3685.47陳聰民7738/1285352471.82A1100.227738/12853566.23F5160.361/31720.12F12056.411/3685.47陳志三7738/1285352471.83A1100.227738/12853566.24F5160.361/31720.12F12056.411/3685.47李雲常1355/428451298.53A1100.221355/4284534.8G1263.731/11263.73李雨濃8736/2142251674.37A1100.228736/21422544.87H4178.22167437/4293261629.5李翌維13664/2142252618.89A1100.2213664/21422570.17H4178.22261889/4293262548.72中華民國19958/856909563.06A1100.2219958/85690256.25I9306.811/19306.81尤文進709/42845679.45A1100.22709/4284518.21J661.241/16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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