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