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崔興茂 被告 李鎮 宇
振元資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瑞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