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 黃來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丁順間 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