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更正為「陳柏任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1077號、第1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9年5月25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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