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李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2年12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如有逾期繳款者,利率按年息19.71%,債務人並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截至101年10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新臺幣(下同)36,621元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10月23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79,024元帳款未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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