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6號原告丁○○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每一被告之裁判費為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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