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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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13號聲請人乙○○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目前在臺灣臺北看守所受羈押,故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原告起訴顯無理由而經本院於98年9月10日判決駁回,故聲請人不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之「非顯無勝訴之望」要件。
故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