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3號聲請人桃園市龜山區兔坑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莊嚴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記載完整發票人之止付通知書,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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