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明章 上列聲請人與 林意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金額新臺幣9,242,850元之匯款資料(匯款人須載明為莊明章)。
二、本件是否立有相關借據,如有,請提出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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