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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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

原告 沈秉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顏珊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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