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司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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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26號

聲請人 阮謝來 東住○○市○○路○段000巷00號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法扶)

相對人 謝寬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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