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或影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甲○○被告同信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覽或影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公寓大廈財務管理辦法全部法條,被告應提出社區規約全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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