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