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債權人苗栗縣苗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源錦 債務人 黃瑞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暨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暨違約金。㈡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暨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