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8,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二、被告 李陳白微陳白歛陳正劍陳正孝陳正氣沈嘉業顏必亮葉嘉鈴陳昭回 等9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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