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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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伍萬元㈡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吳文通分別於⒈民國94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⒉民國94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
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6342元整,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9634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文通│自民國95年9│至民國104年8│年息18.25%│││50000││月25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002│新臺幣│吳文通│自民國95年9│至民國104年8│年息18.25%│││46342││月25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吳文通│自民國95年9│至民國104年8│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2││月25日起│月31日止│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